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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减刑条件,听证员为什么不同意减刑?

【字号:    】        时间:2023-04-10      

获得监狱表扬多达10个,减刑间隔期满已逾3年,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罪犯郑某看似符合减刑条件,但在沙洋地区检察院4月3日召开的检察听证会上,听证员却不同意对其报请减刑。


2023年3月,刑罚执行机关认为郑某符合减刑条件,拟提请其减刑,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受案后,郑某减刑卷宗中一份刑事裁定书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2022年10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郑某服刑期间狱内消费较高,账户余额较多,未履行财产刑,无证据证明没有履行能力,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对其裁定本次不予减刑。对郑某的减刑应实质化审查,准确把握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履行问题。本次减刑考核期内,郑某狱内消费水平有所降低,主动缴纳财产刑2000元,形式上看可以认定为无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较低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但是其狱内账户余额超过监狱主管部门规定额度标准,且检察机关审查期间被查获曾于2019年5月指使家属违规向同监罪犯汇款,购买为其洗碗洗衣服等服务,被扣考核分20分处理。

郑某已超过五年未减刑,违规汇款行为距今时间较长,刑罚执行机关建议继续呈报其减刑,与检察机关对其本次不予减刑的初步审查意见产生重大分歧。因此,沙洋地区院对该案进行听证。听证会上,听证员一致认为:郑某违反监狱管理规定指使家属向同监罪犯汇款,购买他犯帮其洗碗洗衣服等服务,说明其未真诚接受教育改造,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支持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