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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检察理论研究创新成就与未来发展

【字号:    】        时间:2022-10-14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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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理论研究十年的创新成就


进入新时代,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变化和检察职能的转型发展,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在最高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推动下,在广大检察理论研究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检察理论研究在检察理念创新、法律监督深化、检察职权配置优化、检察制度变革、检察权运行保障机制完善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具有“中国智慧”的原创性理论成就。

(一)提出了“双赢多赢共赢”“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检察能动履职”“少捕慎诉慎押”等检察新理念

为了适应新时代发展的要求,促进我国检察制度创新发展,经过广泛深入的研究,最高检党组提出了许多检察新理念,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和检察理论研究提供了基本遵循。

1.“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在我国,党领导下各政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既有利于增强政法工作系统性、协同性,减少效率损耗,又有利于防范执法司法错误,确保法律正确适用。最高检党组清醒认识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重在启动法定纠错程序,提醒、促进办案机关重新审视并自我纠错。监督与被监督使命、目标没有不同,赢则共赢,损则同损,因而提出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新理念,强调要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检察智慧,与政法各部门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共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为新时代检察理论研究和检察工作提供了正确认识和处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关系的新视角,也指明了法律监督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追求的着眼点和立足点。作为新时代法律监督的价值引领和方法遵循,“双赢多赢共赢”为检察理论研究和创新检察制度提供了基本遵循,也成为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积极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和检察智慧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和参与“中国之治”的创新方案。

2.“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关于法律监督与司法办案的关系,一直是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经过深入研究我国检察体制和司法实践,基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客观需要,我国检察机关既是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司法办案机关,我国检察职能司法属性与监督属性融为一体的客观实际,最高检党组提出了“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新理念。“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反映了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既有深刻的历史渊源和理论基础,又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指导性,对保障新时代我国检察制度创新发展和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该理念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司法办案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检察机关履职方式主动性与被动性的全面融合,它不仅要求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实现法律监督,克服片面办案、孤立办案等错误倾向;而且要求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过程中实现办案,克服割裂监督、虚置监督等错误倾向,真正实现法律监督与司法办案的深度融合。

3.“依法能动履职”理念。为了适应“时代之变”,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部署要求,最高检党组提出了“依法能动履职”的新理念。“依法能动履职”理念是检察理论研究者开展检察理论研究、不断推进检察改革的思想方法,也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不断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的重要体现,更是引领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并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该理念要求检察机关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再往前延伸一寸,把检察履职的担当再往深处做实做足。检察机关不能就案办案,而要在办好案件的基础上,对个案、类案发生的原因“见微知著”,积极开展诉源治理,促进从源头上防范相关案件的发生,不仅要治已病,还要治未病,不断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4.“少捕慎诉慎押”理念。为了有效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释放司法善意,厚植党的执政基础,根据我国刑事犯罪结构的重大变化,最高检党组提出了“少捕慎诉慎押”的新理念。“少捕慎诉慎押”是新时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体现,它强调对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羁押和追诉,体现了我国人权保障的发展、司法文明的提升与司法公正的进步。“少捕”就是能不捕的不捕,尽可能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使非羁押诉讼成为新常态。“慎诉”就是检察机关要慎重运用起诉权,能不诉的不诉,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要充分行使不起诉权,发挥审查起诉的审前把关、分流作用。“慎押”就是在逮捕后要充分发挥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作用,一旦发现不必要的羁押,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有效解决超期羁押等问题。

(二)深化了法律监督的基础理论

在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和价值等问题一直是检察理论研究中的基础理论和“元命题”。法律监督是维护我国法制统一的重要手段,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进入新时代,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法律日益增多,法律体系也不断丰富完善,因而如何保证我国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成为广大检察理论研究者的研究重点和热点问题。十年来,理论界形成了许多法律监督方面的研究成果,进一步深化了我国法律监督的基础理论。

1.法律监督范围向公益领域延伸。进入新时代,如何加大对侵犯公共利益行为的法律监督力度,一直是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中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惩治和预防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从这一立场和定位出发,广大研究者共同努力,创造性地研究、设计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推动法律监督范围向公益领域延伸,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更加完善。

2.法律监督方式更加多元化。进入新时代,为了加强法律监督力度和效果,检察理论研究者围绕法律监督方式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巡回检察、运用大数据进行监督等方式,改变过去“派驻”监督为“派驻+巡回”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以保证我国刑罚执行监督权的充分有效行使,促使法律监督方式更趋多元化。这样,可以有效解决驻监检察人员相对固定、监督敏感性不强甚至被“同化”等难题,防止“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等问题,切实有效保障“大墙内”的公平正义。运用大数据进行监督就是通过大数据分析和研判,以发现执法司法活动中的违法线索,增强检察机关精准发现问题能力,提升法律监督的效能。

3.法律监督目标向诉源治理发展。法律监督目标是法律监督的重要价值,也是法律监督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检察机关不仅要依法办案,还要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注重诉源治理、标本兼治。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检察理论研究者提出,法律监督追求的目标向诉源治理发展。目前实践中出现的执法违法、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等,都是产生诉讼的源头,因而强调法律监督促进诉源治理是有效防止纠纷和犯罪产生的重要措施,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三)实现了检察职权配置的“四大检察”重塑

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和配置是检察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领域。进入新时代,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进一步优化配置我国的检察职权,在最高检党组和广大理论研究者的共同努力下,提出并形成了刑事检察权、民事检察权、行政检察权和公益诉讼检察权优化配置的理论,促使检察机关建立了“四大检察”的办案新模式,重塑了检察权的新格局。

1.以审前主导责任理论促进刑事检察做优。刑事检察权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也一直是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十年来,关于刑事检察权问题,检察理论研究者提出了许多完善建议和相关理论,其中突出的是审前主导责任理论。审前主导责任理论认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承担提供证据、指控犯罪、证明犯罪的主要责任。这是由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决定的,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客观需要。在审前主导责任理论的指导下,检察机关应当在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起到“关键性、决定性”的主导作用,促使各项刑事检察职权的行使“求极致”,以保证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例如,检察机关在大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认真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等方面,都发挥了很好的审前主导作用,有效优化了刑事检察工作。

2.以精准监督理论促进民事检察做强。在民事检察权方面,理论界提出了精准监督理论。精准监督理论认为,要强化检察机关的民事监督,就应当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中做到精准、有效和产生实质结果。在精准监督理论的指导下,检察机关通过全面落实民事裁判结果监督精准化,形成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相结合的多元化监督方式,推动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工作发生深刻变革,提升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地位,有效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工作。

3.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理论促进行政检察做实。为了有效解决行政检察监督的虚化问题,检察理论研究者提出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监督理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理论认为,对行政违法行为最有效的监督就是有效解决行政诉讼的实质性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的诉求。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理论的指导下,检察机关通过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检察建议、“穿透式”监督等方式,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强调“案结事了人和”,不断做实行政检察工作。

4.以公益代表人理论促进公益诉讼检察做好。进入新时代,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我国检察理论研究者提出了检察机关公益代表人的新理论。公益代表人理论使我国检察权理论得到了充分发展,并促使公益诉讼检察成为“四大检察”之一。公益诉讼检察就是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人,有权对侵害公益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在公益代表人理论的指导下,我国建立了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公益诉讼活动,办理了大量公益诉讼案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广泛好评。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不断探索“等”外领域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得到了理论界和社会各界的赞成和积极支持。

(四)建立了适应新时代刑事犯罪结构重大变化的司法制度

进入新时代,随着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即严重犯罪数量不断减少、轻罪和轻微罪明显上升并占犯罪数量的绝大部分。为了应对刑事犯罪结构的这种变化,经过广大理论研究者的共同努力,推动建立了许多新的司法制度。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对其进行从宽处理。在研究和借鉴国外辩诉交易的基础上,我国建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真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值班律师在场、检察机关提出从宽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等内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植于我国本土司法实践,适应我国犯罪形势变化的客观需要,体现了和谐社会的内在追求,符合刑事正当程序精神、恢复性司法理念及诉讼经济原则,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2.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制度。在现代社会,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为了应对全球疫情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巨大压力,有效解决我国就业问题,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建设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营商环境,检察理论研究者提出了涉案企业合规理论,推动了我国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并出台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相关制度规定,比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等,保证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顺利进行,有效落实了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认罪认罚从宽、少捕慎诉慎押等,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3.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为了切实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建立和谐美好的家庭和社会,守护国家的未来,理论研究者对如何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投入了极大的热情,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构建和适用方面,形成了许多未成年人保护理论,包括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理论、司法保护融入“五大保护”、“双向保护”理论、综合保护理论等。其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理论要求,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和司法适用上,应当坚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尊重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强化规则体系建设,协调特殊规则之间的冲突,以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保护融入“五大保护”理论要求,应当将司法保护制度全面融入家庭保护制度、学校保护制度、社会保护制度、网络保护制度和政府保护制度中,实现“1+5>6”的保护效果。“双向保护”理论要求,应当建设适合罪错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措施,注重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与救助的临时性保护措施。综合保护理论要求,应当调动全社会力量关注和保护未成年人,凝聚国家、社会、家庭、司法等各方面力量,形成国家主导多元化主体共治的综合保护体系。这些理论促使我国创建了许多未成年人保护新制度,如强制报告制度、入职查询制度、文身管理制度、观护帮教制度等,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形成了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五)完善了全面协调高效行使检察权的保障机制

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全面协调高效行使各项检察职权,完善了相关的保障机制。

1.检察一体化保障机制。在新形势下,为了保证“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在检察理论研究的推动下,检察机关完善了检察一体化保障机制。检察一体化保障机制是由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检察权运行模式决定的。随着我国员额检察官制度的建立,检察官独立性的增强,检察一体化保障机制必须相应进行完善。根据检察实践发展的需要,经过深入研究论证,检察一体化保障机制从检察机关建立内部案件线索交流平台、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检察一体与有效规制上级指令权、案件管理一体化等方面得到了完善,有效保证了检察职权的公正高效行使。

2.“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为了保证检察职权的正确行使,提高检察司法办案质效,在检察理论研究的建议和推动下,检察机关建立了“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就是将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合为一体,由同一部门的同一承办检察官行使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权等职能。该办案机制可以有效整合检察资源,提高检察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素质,提高司法办案效率,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制约,更有利于减少逮捕措施的适用,有效保障人权,更有利于体现检察官办案的独立性,更好地落实司法责任制。从目前司法情况看,“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运行后,检察机关办案效率整体提升,诉讼监督成效明显,审查逮捕质量明显提升,检察官审前引导能力显著增强。

3.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保障机制。为了有效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与协作配合,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经过深入广泛的调研和论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建立了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保障机制。截至2022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同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3662个,实现全覆盖。该保障机制的建立,能够有效拓展侦查监督线索来源,构建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监督制约体系,提高检察官的实操能力和指控证明犯罪的质量,更好地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官指控能力的要求。

展望

检察理论研究的未来发展


检察理论研究永无止境,检察实践出题,检察理论研究答题。在新的征程上,检察理论研究要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从检察履职实践中来,到检察履职实践中去”,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紧扣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研究解决司法改革、监督办案中的各种痛点难点堵点,能动回应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中的新问题新需求,并有效引领新动向新路径,为法律监督质效全面提升提供扎实的理论支撑。

(一)加强检察机关职权配置与运行研究

“四大检察”布局逐渐形成并深化实践,有力助推了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创新发展。未来检察理论研究应当立足于“四大检察”的监督格局,准确把握和研究各项检察业务的关键问题,切实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一是在刑事检察领域,持续加强人权保障理论和制度建设研究,切实提高检察人权司法保障水平,加大对刑事诉讼中限制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刑事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力度,构建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二是在民事检察领域,应当继续细化研究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活动的公信力。三是在行政检察领域,要重点研究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以及行政机关履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可实施的监督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四是在公益诉讼检察领域,既要研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又要研究检察建议的刚性效力。目前,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仍处于发展上升阶段,应当继续研究如何科学确定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妥当处理检察公益诉讼与其他诉讼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根据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实际特点,研究建立健全相应的协同运行机制,以保障公益诉讼持续高效发展。

(二)加强顶层设计的立法完善研究

实践充分证明,根据党中央的要求、法律规定和现实需要,检察机关探索推出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并趋于成熟。未来,亟须加强总结提炼、推动立法吸收固化方面的研究,以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一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相关立法研究。既要细化少捕慎诉慎押的指导规范,明确其适用标准,也要关注非羁押措施监管问题研究,为其入法提供理论支持。二是涉案企业合规从宽立法问题研究。目前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建设的“四梁八柱”大致形成,接下来应当加强研究如何充分吸收司法实践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如何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完善等问题。这里涉及宏观与微观多重问题,比如是否可以从自然人犯罪治理向自然人犯罪治理与单位犯罪治理并重转型,是增设涉案企业合规特别程序还是对附条件不起诉加以程序改造,如何对涉案企业合规进行从宽,如何明确不同阶段的主体责任等,都需要进行深入研究,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涉案企业合规从宽制度。三是民事支持起诉的立法完善研究。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适用范围过宽,且抽象概括,缺乏适用条件、支持方式、支持主体诉讼地位等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难以保证司法实践的操作执行,因而应当加强相关研究,以完善检察机关支持民事起诉制度。四是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立法研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政治责任,也是对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的肯定。为了更加充分发挥其功能价值,有必要加强有关立法方面的研究,将其体现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中。五是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研究。在目前公益诉讼检察办案范围逐步扩展的情况下,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单行立法问题研究,可以在研究总结司法实践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先行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适时再推动制定专门的公益诉讼法,以健全中国特色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体系,打造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

(三)强化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保障机制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可见,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检察机关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的必由之路。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能够实现从个别、偶发、被动、人工的法律监督转变为全面、系统、主动、智能的法律监督,从诉讼监督扩展到社会综合治理,在惩防违法犯罪、监督纠正违法、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的时间不长,需要深入研究和思考如何抓住数字化发展的红利和法律监督质效飞跃的关键变量,确保大数据演变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办案的核心动能;如何打通司法执法机关之间的严重“数据壁垒”,解决目前大数据应用平台的零散化、重复化建设问题;如何增强“大数据战略思维+检察新理念”的作用,又避免司法机关陷入“唯大数据论”的误区、成为数字技术的附庸;如何解决司法人员不懂技术的现实困境,推进法律与技术之间的衔接和融合;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更加规范、广泛地运用大数据,消除对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民事执行,以及行政违法或者怠于行使职权等活动的监督盲区,有效促进线索发现、电子取证、类案监督、事后跟进监督以及诉源治理等制度建设,保障相同情况同等处理,规范执法司法办案,真正把现代科技优势转化为法律监督效能,走出一条“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法律监督之路。

未来检察理论研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站在政治的高度,以法治的视角、世界的眼光、科学的方法,研究中国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提出理论构想和解决方案,切实用党的二十大精神武装头脑,推动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不断深化,促进我国法治进步和检察制度创新发展,为我国检察事业行稳致远保驾护航。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邓思清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李文睿